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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口家长注意!省教育厅发文,以后小区内不能办培训班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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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8-11-14 16:19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  校外培训,这一关乎千家万户的关键词终于有了标准答案。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有序发展,
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。近日,
省教育厅、省民政厅、省人社厅、
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
《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(试行)》。
(以下简称“标准”)《标准》明确了
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
以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
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。《标准》还提出
居民住宅、地下室、工业用房
临时搭建和加盖的房屋等
不得作为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
小编摘选了一些内容
咱们一起来看看
师资队伍
●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,配备结构合理、数量充足、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,其中专职教师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/3,单个教学场所或教学点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。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。
●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,热爱教育事业,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。
●从事语文、数学、英语及物理、化学、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。
●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、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。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。
办学场所
●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,与培训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。居民住宅、地下室、工业用房、临时搭建和加盖的房屋等不得作为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。
●举办者以自有场所举办的,应提供培训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;租用场地的,应提供场地的产权证明材料,以及与产权人或由产权人授权人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《租赁合同(协议)》,租赁期一般不少于二年。
●校外培训机构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培训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/3,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,确保不拥挤、易疏散;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、环保、卫生、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。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,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。
培训活动
●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、数学、英语及物理、化学、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、班次、招生对象、进度、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。
●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,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,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(市、区)中小学同期进度。
● 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,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∶30,不得留作业。
● 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、竞赛及进行排名,严禁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相挂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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